八部門規范非融資擔保公司 堅決取締違規機構
據中央政府網站今日發布,經國務院同意,銀監會、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等八部門近日聯合發布《關于清理規范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間,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規范。
重點清理非法集資擔保公司
《通知》稱,近期一些地區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數量激增、業務混亂等問題突出,大量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經營擔保業務,甚至從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非法理財、高利放貸等違法違規活動,風險事件和群體性事件頻發,對有關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造成嚴重影響。為此,此次清理的重點是,以“擔保”名義進行宣傳但不經營擔保業務的公司。對于從事非法吸收存款等違法違規活動,或者違規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要堅決依法查處和取締。
北京某資深券商分析師稱,此時八部委聯合發布《通知》與近期國務院107號文《加強影子銀行業務若干問題的通知》有關,107號文明確指出,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
非融資擔保公司應注明擔保業務
中國政法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少軍教授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稱,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問題,在浙江溫州和河南一些地方很嚴重。
《法制日報》記者查閱了解到,為加強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管理,中國投資擔保專家委員會于2012年5月8日發布《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管理指導意見》,明確非融資擔保公司可從事的擔保業務范圍包括:訴訟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支付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原材料賒購擔保、設備分期付款擔保、租賃合同擔保、財政支付擔保、聯合擔保、倉儲監管擔保、其他經濟合同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投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等等。不得吸收公眾存款。
劉少軍說,這份《指導意見》嚴格意義上說,不是法律,只是行業協會出的自律性意見。隨著經濟的發展,民間資本量急劇增加,一些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就有非法集資、非法理財等違規行為的沖動。但這是明顯違規的。
融資性擔保公司也不能吸收存款
除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外,還有融資性擔保公司。據《法制日報》記者查閱,銀監會、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央行、國家工商總局于2010年8月聯合發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從事的業務包括: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經批準也可以從事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可以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等。
清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須下力氣
劉少軍稱,無論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還是融資性擔保公司,審批權都在地方政府。雖然六部委對于融資性擔保公司出臺的暫行辦法,屬于部門規章,但也難以真正監管。而擔保公司從性質上講,屬于準金融機構,銀行監督管理法沒有賦予銀監會監管權,地方政府現在的金融辦或金融局,只是一個協調機構,也無法律授權監管當地此類公司。因此,依靠當地政府進行清理整頓,短期內還可以,長遠來講,還可能出現反復。
正是因此,《通知》要求各地政府,構建長效機制,健全法規制度,明確管理部門。堅持底線思維,要高度警惕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無序發展可能造成的風險,進一步加強對相關風險的監測、預警和處置工作,制定完善應急預案,確保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
本報北京1月7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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